WTO农产品贸易规则与我国农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应对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盛建明
授予年度:2005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传统的GATT法律框架中,农产品贸易基本上不受约束,导致主要农产品贸易大国纷纷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农业,农产品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农产品国际价格被严重被扭曲。乌拉圭回合诞生的WTO《农业协议》改变了这一局面。协议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三大主要问题上将农产品贸易纳入WTO的法律框架内,并将制定协议的目标定位为“在商定的时间内实实在在地、循序渐进地减少旷日持久的农业资助和保护,最终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种种限制和扭曲现象,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和各成员方国内改革确定了规则和方向,对世界各国农业政策将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协议确定的目标是好的。但是,该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WTO新一轮农业谈判便是在这种背景下启动的。2003年9月召开的坎昆会议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无法调和的矛盾与分歧而无果而终。世界农产品贸易期待着更新、更富实效的新一轮农业谈判。 中国加入WTO后,WTO规则只有转化为我国国内法之后才能适用。为了与WTO规则相适应,我国法律正在进行一次全方位的、系统的变革。其中有关农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协调和应对,必须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的调整空间,大力加强我国的农业支持力度,切实增强我国农业的综合生产和竞争能力,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更为重要的是要修改不符合WTO农产品贸易规则的农业法律法规,完善我国农业法律体系建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农业宏观调控法制建设,尽快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农业资助法律化;改革农业税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完善农业保障法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