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民自治权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晓玲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笔者认为,居民自治权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权利,是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复合体。当其作为整体性权力时,它是一种与国家权力同时存在的社会权力;当其作为个体性权利时,它体现为居民个人的基本公民权利。并且,居民自治权的存在确有其正当性与合法性。 作为自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居民自治权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既有助于我国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又有助于我国城乡基层社区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有助于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又有助于国家权力依法、正当、有序运作。因此,只有有效的行使居民自治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作为整体性权力的居民自治权由居民委员会行使,而作为个体性权利的居民自治权则有居民个人行使,作为权力和权利的居民自治权在内容上也存在着不同。然而,在行使我国居民自治权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诸如居民委员会行政化、居民参与程度过低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立法、行政、司法和居民自身意识中存在的问题所导致的。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主要从立法、行政、司法和居民意识这几方面入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目的在于改善我国居民自治权的行使状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