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民事执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源于对东莞某企业执行案件的思考 收藏
民事执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源于对东莞某企业执行案件的思考

民事执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源于对东莞某企业执行案件的思考

作     者:熊俊峰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小冬;赵棣中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司法拍卖 变卖 案外人异议 执行分配异议之诉 债务人异议 

摘      要: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个过程中,执行是法律实现的终局及果实。司法公正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执行来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一旦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并经有权机关裁决责令侵权行为人对其做出赔偿,除非侵权方自觉履行,否则当事人只能求助于法院,以启动司法的强制执行程序。当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如果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且经过法官的努力后,执行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执行和解,则法院只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诉求。 执行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变现的过程。在变现的方式上,司法拍卖因其具有公开透明,程序公正,并有利于实现拍卖物价值最大化等特点而受到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青睐,成为财产变价的首选方式。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拍卖制度还远不够完善。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地位不明、拍卖方式单一、费用高昂、程序冗长,流拍后处理程序不合理等问题成为困扰执行机构的慢性病、多发病。法律规定的另一种变价方式是司法变卖。变卖具有程序灵活、耗费较少的优点,本应成为民事执行中重要的变价方式,然而法律规定却模棱两可,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价格确定机制僵化等缺陷使其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在财产变价过程中,法院所控制的财产有可能并非被执行人即债务人的财产,这可能基于各种原因,例如,财产本身为案外人所有,或者财产上负载有担保物权,或者法院确定执行财产时出现错误……等原因,还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而法院不知道,因而仍将其财产冻结,或者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已被撤销。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如何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救济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必须考虑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却未规定债务人异议之诉,同时现有的执行异议之诉也存在与审判监督程序相混淆、执行机构审查程序前置等弊端,不利于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协调和保护。 在体例安排上,作者从亲自经办的一个案例谈起,通过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拍卖、变卖过程等环节的展示,揭示了这两项制度各自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问题的解决之道。在救济问题上,现有的法律关注 了债权人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尽管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与对债务人利益相比,已经是足够重视。事实上,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减损之虞,法律却未对此规定任何的救济措施。故而笔者也在本文中对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异议之诉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了初步探析,并结合自己多年从事执行工作的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建议。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