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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财政支持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研究

基于财政支持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研究

作     者:惠吉超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秀芬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政策性农业保险 财政支持 发展模式 再保险制度 

摘      要: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已经于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3月开始施行。农业保险制度在我国已经有8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国农业保险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政策层面的制度供给,一直无法摆脱“需求不足,供给有限的失灵状态。冯文丽指出农业保险供给具有的信息不对称、系统性风险和双重正外部性的特点是失灵状态最根本的原因。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从2004年开始,在各个省市地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之路。 本文横向对现阶段我国各试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对比研究,发现政府补贴农户投保保费和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对现阶段各地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运行机制、财政扶持状况和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和总结,归纳出了我国各地政府对农业保险制度的财政扶持法律形式。并概括了财政扶持对各保险试点模式发展现状和前景的影响。安盟模式没有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发展前景不好,业务拓展缓慢,退出了许多农险领域,其他五种试点模式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保险模式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前景乐观。 总结我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存在的问题发现:目前我国各地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基本还是以对农户的保费补贴为主,只有少数地区建立了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农业巨灾风险防范机制。与农业保险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财政在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尚有许多问题和不足:我国对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补贴鲜有,财政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法律形式单一、没有形成合力作用;财政扶持的力度小、水平低,大多数地区停留在“保收入而不是“保产值的层次,且地区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扶持差异大;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没有立法层面的法律规范,政府财政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根据,影响财政扶持的效力等。 通过研究农业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通过哪些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可以总结出五种完善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法律形式。针对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该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财政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不断使我国财政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法律形式多样化,使各种扶持方式综合起来,建立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巨灾风险防御机制,完善再保险制度,共同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并且随着经济和政府财政能力的上升,不断提高财政扶持水平,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更好的保障贫困地区农民的利益;为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立法上的法律依据,不断完善财政扶持过程中的监督制度,提高透明度,让政府财政更加有效率的为农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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