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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证研究 ——以C市J区人民检察院为视角

作     者:陈晓欢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潘金贵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职务犯罪案件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检察机关 

摘      要:修正后的刑诉法增加了关于职务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制度规定,成为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介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中间的一项强制措施,该制度出台后,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完善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保障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方面,都带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等方面都产生了一系列争议和问题,对此,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以基层检察机关为视角,深入考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介绍其运行现状和主要问题,分析制度发展的困境,提出相应对策,促进制度有效实施。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约二万四千字。第一部分分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实践价值,文章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相对于羁押而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给了犯罪嫌疑人较为宽松、舒适的审讯环境,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更为全面;二是弥补强制措施体制存在的不足,丰富了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选择的多样性,从而弥补了强制措施体制之余职务犯罪的不足;三是一定程度上解决重大贿赂犯罪突破难和取证难问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既能形成强大威慑力顺利获取口供,又有利于赢取办案时间;四是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立案决心,及时打击犯罪。第二部分立足于实践,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进行实证考察。文章通过以下方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实证考察:第一个方面对适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第二个方面选取相关真实案例对实施效果进行分析。第三个方面着重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指定居所监视居适用条件上存在扩大和滥用,包括案件不符合逮捕标准、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不够明确等;二是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为集中,包括执行地点条件良莠不齐标准不一、执行机关混同、执行地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落实情况不理想、执行过程中安全事故难以杜绝、律师会见情况不理想等。第四个方面针对新司法解释出台,分析该司法解释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带来新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文章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审批程序减少扩大和滥用,建议明确审批机关及严格审批条件;二是统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金额标准,新司法解释后建议300万元,且应适用立案时的金额标准;三是设置统一标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居所,进行集中化管理;四是适当扩大执行主体,将司法警察队伍纳入执行主题;五是加强看管,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六是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予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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