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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法律制度研究——以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为视角

作     者:吴丹青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符启林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基金治理 利益制衡 基金持有人利益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摘      要:我国最早出现证券投资基金可以追溯到1991年,而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成立于1997年10月,指向明确的监管部门的成立将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泾渭分明的划分。之后,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日益规范。1998年,第一家规范运作的基金公司——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成立,成为我国基金规范发展的黄金坐标。时至今日,历时18年的时间,期间经历了行业刚起步时的举步维艰,经历了2005年底至07年底的迅猛发展,再到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调整后进入整固阶段,它始终背负着调整资本市场的合理架构的艰巨任务,在金融市场上所扮演的角色举足轻重。因此,我国基金行业需要健康发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们法律人愈来愈关注如何通过基金治理的完善来保障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法律制度这一课题从而使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呈现证平衡、稳固的发展态势;使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有序、有效的发挥作用;从而达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作者着力于探讨、辨析当前我国基金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实例研究、理论分析、国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以实现通过体制的健全来保障基金市场充满活力,实现基金行业持续、健康、长足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动力!作者的研究是在分析当前基金行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存在系统性风险的问题基础上,对国外发达国家的基金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借鉴,同时借助学术界关于治理结构相关理论的研究成果,本文对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分析和论证基础上,得出结论——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健全来保驾护航。最后针对当前基金业存在的问题及新《基金法》存在的空白提出应在股权结构、监事会、督察长制度、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相关审计制度、基金公司披露信息义务、独立董事制度等几个方面进一步进行立法规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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