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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完善研究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完善研究

作     者:金爱国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少军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新刑事诉讼法 刑事庭前会议 诉讼效率 

摘      要: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新制度之一,是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很多学者也发表了关于该制度的研究成果。一般来说,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渊源于美国民事审前会议。根据《美国法律词典》的定义,刑事庭前会议是由法官召集的为促进审判公正和诉讼效率而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解决控辩双方的争议以及对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准入和争点确定进行处理的程序。在实践中,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承担着程序分流、资讯交流、争点整理和证据准入等功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对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率、促进庭审的实质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刚确立的制度,所以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难免会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从立法上看,法条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不利于司法适用;刑事庭前会议的内容不够明确,易造成适用混乱;法律没有赋予刑事庭前会议确定的法律效力,限制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功能的发挥;审判人员主持刑事庭前会议不能排除法官庭前预断,不利于审判公正;刑事庭前会议不能够排除非法证据有悖于诉讼原理。从法律实践中看,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一,呈现多元化特点;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前会议的积极性不高;实践中庭审时间的大幅缩短使人产生先定后审之嫌。 相比较而言,美国审前会议自1938年确立以来,经过70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备,为缓解美国司法压力做出了巨大贡献。美国审前会议立法完备,司法科学合理对我国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来说,美国审前会议给我们的启示有:第一,赋予审前会议确定的程序效力是庭审集中迅速进行的保障;第二,赋予法官审前裁决的权力有助于审前会议的实质化;第三,审前会议中促进案件和解的内容可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解决刑事附带民事中民事调解提供借鉴;第四,审前会议应确保程序的公正性;第五,审前会议的目的在于促进审判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第六,完善的配套制度是审前会议功能发挥的重要保障。 充实完备庭前准备程序是世界潮流。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简单原则化给司法适用带来了诸多问题以及程序效力的缺失限制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明确刑事庭前会议的制度模式。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召开模式,但是制度模式是对制度的一种定位,是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结合国际做法以及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应采取司法审查模式和协商会议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排除法官的庭前预断,将审判法官与刑事庭前会议主持者相分离,由合议庭中的一人或法官助理担任会议主持者较为合适。第三,将庭前会议的处理范围明确限定为解决程序争议、审查庭审证据准入,进行争点整理和处理当事人的申请。第四,赋予刑事庭前会议确定的法律效力,赋予法官庭前裁决的权力。第五,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力。除此之外,完善的配套制度是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功能发挥的重要保障。我国在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本身的同时还应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如证据开示、证据保全、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期日征询制度等。只有二者的共同完备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庭审迅速实质化进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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