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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总论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社会法总论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作     者:骆悟捷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颜运秋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社会法 社会法总论 反思 完善 

摘      要:马克思说,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达。美国学者吉尔莫说,社会需要是法律产生的前提,而法律的产生又能为社会需要提供保障。中国社会法的产生与发展,都可以从以上两句话中得到印证。从这个角度来讲,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改革及转型促生了社会法的兴起,即便在学理上社会法存有再多的争议,这种经济和社会的法律调整的强烈诉求永远是社会法得以生根、茁壮的坚实基础。 社会法总论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本体论研究充满争议,缺乏开放和包容;价值论研究虽有共识,但比较肤浅;方法论研究刚刚起步,急需系统和完善。 在本体论研究方面,概念界定的争议具有必然性和客观性,但概念争议也反映了学术研究中存在的教条、盲目和不规范。社会法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应当将社会法定位于与经济法平行的第三法域的分支。同时,加强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协调性研究,即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功能组合。 在价值论研究方面,目前在社会法产生的原因、社会法的价值和理念等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共识。但价值论研究存在的问题一是抽象性有余而具体性不足,二是普适性有余而本土性不足。完善价值论研究的根本出路在于挖掘社会法在中国的本土资源,特别是要探究社会法的功能、价值和理念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在方法论研究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和程序性研究等等若干方法论研究的应用。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比较研究过于肤浅,二是实体研究与程序研究相脱节。完善方法论研究的两个主要方面是:在比较研究中,进行从概念和制度到理念的重心转向;在实体性研究中进行实体与程序的融合,特别是运用社会法的视野扩充公益诉讼的法理和机制。 理论的解释力始终来自于实践,衡量理论功用大小、成熟与否的标准最终也必然是对实践的解释力。这种解释力最主要的表现在于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准确的预测和判断,通过提供一种价值或理念对具体的制度和生活进行引导。社会法总论要实现发展,离不开有价值、有意义的创新。而这种有价值、有意义的创新到哪里寻找?还是要回到实践中去。这种“回到实践中去不能是只针对一个个具体的问题,而要从理论上寻找到合适的切入口。而为了增强理论自身的解释力,还必须对自己的方法论作出反思。因此,完善和发展社会法总论的方向可以定位于四个方面:走向开放与实证——以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功能组合为例;本土资源的挖掘——社会法在中国的困境与机遇;比较研究的新视点——从概念和制度到理念的重心转向;实体与程序的融合——社会法视野中的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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