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买人资格对拍卖关系的影响 ——以中国建投诉信和公司及凯信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秀明;骆军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本文根据中国建投诉信和公司、凯信公司一案,分析了拍卖活动中的竞买人资格问题。就当前立法来看,虽然我国的《拍卖法》对竞买人资格进行了规定,但总体来看此类规定多为针对竞买人主体资质的规定,而对于竞买人资格的认定权问题的相关规定比较缺乏,由此才出现了文中案例所发生的法院将竞买人资格的决定权全部归于拍卖人行使的问题。对此,本文分析认为,对竞买人资格的法律完善,应当充分考虑竞买人资格条件系拍卖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出于保护委托人程序利益的目的来构建更为科学的竞买人资格法律制度。所以本文最终提出,应当对拍卖公告中竞买人资格变更所产生的程序性后果予以明确,并且区分拍卖人在竞买人资格认定环节的实体决定权和程序决定权,二者的自行决定空间是有所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