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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作     者:沈宗阳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蓝蓝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 消费领域 知假买假 

摘      要:自从1993年我国《消保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这一源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充满争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社会消费的主体、内容不断发生重大变化,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之有了重大发展,适用范围从普通生活消费品扩大到商品房等大宗产品,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模式也有了新的变化。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与演进过程进行梳理后,结合与我国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特点分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主体界定过窄,保护对象不够丰富,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模式粗糙,制度法律体系排列混乱的问题。本文建议我国应注重制度演进的整体和谐,避免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割裂,同时应当将单位、“知假买假者纳入保护对象,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险、医疗等领域的适用,采取以《消保法》为基础,以特殊消费名单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科学构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模式,增加对经营者故意、过失、重大过失的主观因素及经营者受益情况等客观因素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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