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池中莲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遗失物拾得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物流转日趋频繁,在我们的生活中,人们遗失或拾到物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看似平常的现象,实际隐藏着许多法律问题。因此,遗失物拾得法律关系的处理和协调也更具现实意义。论文运用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比较分析法和探索性分析法,在广泛阅读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方案。 论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遗失物拾得制度的一般理论。该部分首先详细阐述了遗失物的基本涵义,对与其近似的一些概念,如遗忘物、抛弃物、隐藏物等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以及“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指出遗失物拾得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保护遗失物权利人、拾得人的权利以及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等方面。 第二部分,国外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比较及启示。该部分对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通过比较得出三点启示,即:均衡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以及对遗失物应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为下文论证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三部分,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该部分在简单梳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有关规定后,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的遗失物拾得制度对拾得人的道德水平提出了过高的要求,有法律道德化的倾向,与世界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不相协调;对拾得人和遗失物权利人的权利义务配置严重失衡,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不利于民法时效性的发挥;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也有不足。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若干建议。该部分在第二、三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建议,认为我国在立法上应该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允许拾得人附条件地取得所有权,建立和完善拾得的遗失物的招领程序,使拾得人与遗失物权利人权利均衡,各得其所,物尽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