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锡鹤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从法律的角度观察,就是发起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组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的过程。发起人的行为直接决定着公司能否合法、高效设立,影响着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对发起人的法律规制无疑应当成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了对发起人予以法律规制的法理依据。首先,安全与效率这一对法律基本价值的博弈,决定了只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加强对发起人的法律规制,才能实现既维护交易安全,又促进公司设立效率的双重目标。其次,由于股份公司显著的社会性特征,使得多数利益与发起人个人利益的冲突在股份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对发起人进行法规制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缓和甚至解决这一冲突。最后,相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当事人而言,发起人享受相当广泛的权利,而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这一基本法律原则,有必要对发起人予以法律规制,从而使其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部分着重解决对发起人予以法律规制的前提性问题,即发起人身份的认定,本文突破了传统公司法理论对发起人的界定,结合各国公司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公司实践,力图对发起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展开新的梳理和思考,并最终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是认定发起人身份的唯一的实质要件。而与此相对应,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以及执行公司设立事务,由于并不能真正体现公司发起人的实质性特征及内涵,而被排除在发起人身份认定的要件之外。 第三部分则分析了对发起人予以法律规制的具体形式,公司合法有效的成立是公司设立的最终目标和归宿,但在实践中却不能保证每一次公司设立均能以公司的成立而告终。因此,在公司未达设立目的之时,即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之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消除对既有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和破坏,维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成为公司法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作为公司设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和最具主导性的当事人,发起人理应在此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对发起人予以规制的最主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本文即以公司设立失败为切入点,分别论证了在公司设立不能和设立无效的情形下,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