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合议庭评议规则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昌盛;陈敏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除引言、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梳理《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出台之前人民陪审员参与评议的法律规定,以及描述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立法方面,人民陪审制度第一次正式规定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此后,为了更好的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广东、陕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文件。但是总的来看,这些法律文件都规定的较为粗疏、可操作性不强。实践当中,“驻庭陪审现象严重,合议流于形式。不论是庭审过程,还是合议,都是法官的“一言堂,“人民陪审员已经沦为“人民陪衬员。第二部分首先介绍《试点方案》实施后Q区法院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整体状况,主要是G省高级人民法院、Q区人民法院为落实此次陪审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文件和实施方案。然后着重介绍人民陪审员参与评议的运行状况。笔者依据自己在Q区人民法院的调研情况将此分为两大类,共四种情况分别予以考察: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其中普通程序包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案件、涉众涉访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适用“2+3模式、“3+4模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评议过程较为灵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法庭庭审结束后即时进行合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般案件的合议程序最为典型、具体,笔者将从合议时间、合议地点、法官陈述案情、法律释明、评议内容、发言顺序、合议讨论、分歧处理方式、合议笔录的制作和签署等方面逐一进行阐述。另外两种情况下的合议庭评议过程实际上是适用典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合议过程的变体。对涉众涉访等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评议过程笔者以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适用“2+3模式、“3+4模式的案件的评议过程则重点分析了与典型普通程序的不同之处。随后,第三、第四部分是对此轮人民陪审制改革实施状况的评价,当然重点是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合议阶段。第三部分是其进步之处,第四部分是问题及原因分析。在第三部分,笔者主要利用数据统计和一个典型案例论证其进步之处,发现相较于前两年,2015年Q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阶段确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评议过程,特别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了比较明确的阶段划分,说明此次人民陪审制改革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在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大量的访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并结合自身经历剖析Q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评议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陪审员评议前阅卷率低。人民陪审员了解案情的方式以“法官介绍和“阅读起诉状、答辩状为主,很少提前阅卷,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时间上的冲突。二是评议时间随意、环境嘈杂、秩序混乱。虽然有文件规定庭审后要“即时评议、“及时评议,但是实践中并不尽如人意,当即进行合议的案件数量屈指可数;另外由于Q区法院办公场所配备不合理,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往往环境嘈杂、秩序混乱,影响合议正常进行。三是书记员不对合议当场记录。书记员本身工作繁重以及对合议笔录的轻视是造成如此结果的主要原因。四是法官的法律释明经常超越法律范围。五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何以界分的问题。此次陪审制改革要求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然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仅在理论以及法律程序上经常有所交叉,实践中如何将这两者明晰的区分开来也常常困扰着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六是人民陪审员的量刑意见对于裁判结果的作用不明确。量刑意见毫无疑问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然而在此轮陪审制改革试点阶段并没有禁止人民陪审员对此发表意见,只是要求陪审员不参与最终表决,以至于将陪审员发表的量刑意见置于尴尬的境地。七是讨论阶段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经常会受到法官的不当干扰,使得讨论阶段成了法官统一意见的“大熔炉。八是不合理的表决顺序以及表决方式。不合理的表决顺序以及明示的表决方式往往会对陪审员独立表决产生无形压力,从而对表决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第五部分首先简要阐述了合议庭评议应当遵循的五个基本原则:全部参与,独立判断,及时、集中评议,秘密评议以及禁止弃权。之后针对第四部分所分析的问题,以合议的先后顺序为线提出完善的建议,力求形成一套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的程序及其规则。第一,由审判长对案件进行“评级并采取相关措施,让每位陪审员在合议之前充分了解案情。第二,坚决执行庭审后即时评议的规定,并为合议庭评议提供安静、私密的空间,确保合议过程的秘密性和连续性。第三,增加书记员数量,从而使书记员有时间和精力对合议进行当场记录。第四,明确法官法律释明的内容,防止法官对陪审员进行不当指示。第五,由法官拟定“评议清单,明确合议庭评议的内容。第六,严格执行合议庭成员发言的顺序。第七,在合议讨论阶段将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隔离开来,让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