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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本质研究

强奸罪的本质研究

作     者:潘升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永升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被害人同意 强奸罪本质 “同意”的司法认定模式 

摘      要:强奸罪是私密型犯罪,发案的时候往往只有当事人在场且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客观上给司法实践的取证和认定带来了很多困难。案件证明主要依靠当事人双方,而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注重于对强奸罪行为人一方的主客观证据的理论分析,而缺乏对被害人的关注,而实质上强奸罪的认定问题主要是强奸罪本质的认定问题,而强奸罪本质的最直接、最集中体现的主体是被害人,因此,要准确认定强奸罪的本质必须从被害人与强奸罪本质关系入手,本文即是从这个思路上出发,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上以被害人与强奸罪的本质关系为重点,着重探讨了与被害人有关的强奸罪本质的司法认定问题,希望对司法实践认定强奸罪和丰富我国刑法理论有所帮助。本文除引言和致谢部分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大约39000多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强奸罪被害人的概述。该部分主要包括强奸罪被害人的概念与认定标准。笔者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将强奸罪的被害人界定为强奸罪所侵害的具体女性自然人,对于强奸罪的被害人认定标准,针对不同的犯罪形态,宜具体采用不同的标准,笔者认为对强奸罪的未遂应采用行为标准,即具体强奸行为对特定的被害人所具有的现实侵害的危险性;对于强奸罪的既遂宜采用结果标准,即强奸罪侵害的具体对象。第二部分,被害人与强奸罪本质关系的认定与评析。该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强奸罪本质的界定、被害人与强奸罪本质的关系、类型;被害人与强奸罪本质的关系,说明研究二者关系的必要性;关于强奸罪本质的认定模式;笔者对强奸罪本质认定模式的评析。关于强奸罪的本质,笔者对我国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学说进行了概括分析,指出了学说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强奸罪本质应该界定为“未经被害人同意,违背其意志;被害人与强奸罪本质关系表现为被害人对强奸罪本质的正面肯定、反面否定和被害人的陈述对强奸罪本质的证明,从实体构成和诉讼证据的角度,通过被害人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志来集中表现强奸罪的本质,从而说明被害人与强奸罪本质的密切关系;被害人与强奸罪本质关系类型分为违背被害人正常性自由意志类型和违背被害人非正常性自由意志类型。该部分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论述强奸罪本质内涵,通过对外国立法中关于“被害人同意的司法认定模式的介绍和评价,强调注意从被害人与强奸罪本质的角度进行强奸罪的司法认定的问题。第三部分,被害人与强奸罪本质关系的司法认定。该部分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针对司法实践中在的强奸罪本质认定疑难问题,如被害人一方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成立问题、被害妇女醉酒后的“同意是否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强奸罪中的被害人错认对象问题、被害人对行为的性质有误认的问题、对性交易场合下的性行为所附条件实现预期的错误认识问题、强奸罪的被害人帮助行为人逃避罪责的认定问题,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论述,着重于对强奸罪本质的被害人立场的准确定位,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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