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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邹先锋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段厚省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前置程序 因果关系 证明责任 代表人诉讼 集团诉讼 

摘      要:本文以探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为中心,参照世界上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及地区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上的制度设计,紧紧抓住我国当前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存在的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展开论述,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综合分析研究,指出存在的弊端,寻求解决的途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资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当前,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因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而逐步健全和完善,然而,与之相配套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却相对不够成熟,成为中小投资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掣肘。首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极大地限制了投资者的诉权,在权利救济过程中给投资者带来许多不利情形,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角度来看其本身也存在一些法理上的冲突,取消前置程序势在必行。其次,就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因果关系认定及其证明责任而言,我国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借鉴了“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资者举证责任上的负担;但是,从我国当前证券欺诈的现状来看,排除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致损和诱空的虚假陈述致损之因果关系,还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应该对其进行反思;另外笔者建议应该从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来把握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证明责任分配。最后,从世界各国的证券群体诉讼分析比较来看,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群体诉讼功能和效应;针对当前证券诉讼方式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我国借鉴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定证券群体诉讼规则,并对其周边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加强法院的职权管理机能,并建立集团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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