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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作     者:葛冉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胜利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事损害赔偿 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益 

摘      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在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环境,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该法中明文规定的唯一民事责任形式,可见其地位之突出。然而到目前为止,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赔偿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应有重视,一直以该法第二十条统领整个损害赔偿制度,意图处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显然力度不够。司法实践中也因缺少足够的理论支持,从而影响到对受害人的赔偿,也不利于该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首先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质,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并对其法益性质作了具体分析;其次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损害赔偿一般概念、基本要素等基本理论;最后将其与民法损害赔偿相比较,得出其本身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此类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上民法只能作为补充,故也为独立讨论其损害赔偿问题给予理论支持。 通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发现各国和地区制度表现形式虽不一,但在具体应用上的一些做法对我国有很大启示。我国现今虽在立法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损害赔偿做了规定,但是过于概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民事损害赔偿原则单一化、民事损害赔偿范围规定较模糊、民事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实践操作性较差、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原告证明责任过于严格。 针对提出的上述问题,通过有针对性地研究以上国家和地区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损害赔偿应该首先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作为补充适用的原则;其次要细化损害赔偿范围;再次要创新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最后要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 面对市场中频繁发生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际,我国也只有在立法上不断完善该项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对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对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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