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重构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圣扬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强制措施体系 基本权利 比例原则 监督机制 权利救济
摘 要: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实现诉讼目的、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暂时性地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行为。从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来看,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构建应该以公民基本权利为理论基础,自此层面之上,使得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强制措施在操作程序和方式方法上受到法律的控制和制约,公民的权利能得到法律的救济,避免因权力的滥用而导致的公民基本权利被肆意的侵犯。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这一部刑事诉讼法分别经历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全面的修改,基本上确立了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对人的强制措施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体系。之所以说我国强制措施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体系主要是由于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强制措施体系仅仅由对人的强制措施这一单一的分类组成,而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以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为基础,构建包括对人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和对隐私的强制措施的强制措施体系。我国这种单一的强制措施体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从强制措施体系结构来看,对于实践中需要且现实存在的对物的强制措施和对人的强制措施没有加以系统化的规范和控制,导致这些属于强制措施性质的行为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另外从体系化角度来讲我国强制措施还存在以下问题:比例原则缺位;逮捕和羁押程序功能定位模糊;对单位的强制措施立法空白;救济渠道堵塞和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并且从现行立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效果来看,也不尽如人意,存在羁押时间长、刑讯逼供、变相羁押、能用重的强制措施不用轻的强制措施等种种顽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的不断完善,人权保护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的功能也要随之进一步彰显。刑事强制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设置或适用的不当,就会对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威胁甚至侵害,相反,如果应适当,既能够实现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和保障人权、进行法制教育等方面的功能,同时也能够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内涵,进一步强化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来说,是一种立法的进步和顺应社会实践的改革。其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诉讼中因立法不完善引起的问题进行合理化改革,但是基于这种改良的保守性,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仍还有很多问题在这次修改中没有得到解决,对于刑事强制措施体系而言,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重构,从宏观上主要是对体系的结构进行完整的体系化构建,丰富强制措施的种类、构建比例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广泛的权利以纠正侦辩双方权利严重失衡的现状、弥补对单位强制措施方面的立法空白、畅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救济机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微观上,改革现有的五种强制措施,明确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把拘留期限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改造拘留和逮捕制度;通过这一系列的立法改革和完善,完成我国强制措施体系的重构,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