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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刘怡莹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孙晓红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融资性担保 融资 风险 法律监管 

摘      要: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飞速发展,大大改变了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方式,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了我国金融行业的繁荣,正在逐渐成为中小企业信贷的重要支撑。但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监管目前却很薄弱,本文即着力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的法律问题。 本文除引言外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和核心观点如下: 首先是概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涵、业务种类,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流程,并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指出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担保公司的金融服务,对到期无力偿还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是一种收费性质的商贷业务。融资性担保的风险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必要性;监管法律日益健全、监管部门监管经验的积累等使监管具有可行性。 其次是介绍发达国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着重分析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体制和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监管体制及其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可借鉴之处在于政府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对担保公司都有监管权;另外两国都通过科学而严谨的立法规定监管机关的监管权限和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再次是分析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在监管立法方面,存在立法滞后、立法内容过于原则性、立法政出多门且效力层次低的问题;在监管主体方面,存在监管主体不明晰问题;在监管内容方面,存在市场准入门槛低、风险管理不规范、补偿机制不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不完善、分散机制不成熟的问题;在行业自律方面,存在现有协会作用有限且全国各个协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市场监管方面,存在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和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在外部环境方面,存在金融生态环境差,配套政策支持少,中小企业信誉差等问题。 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从完善立法体系、明晰监管主体、细化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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