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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民事责任研究

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民事责任研究

作     者:陈洋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彭真明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董事 篡夺 公司机会 民事责任 

摘      要: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商业世界,交易机会是公司兴衰成败的关键,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篡夺公司机会,无论其出于善意还是恶意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今天,如何约束董事权力,使其不得篡夺公司机会显得至关重要。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公司机会准则,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将该理论融入本国的董事义务体系,形成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本文通过探讨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追溯公司机会准则发展的历程,从辩证和历史的角度来剖析这一仍旧处在不断发展中的理论,并联系实际,通过比较和分析的方法来论证我国引进“公司机会准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此部分通过研究分析董事篡夺公司机会后对内对外产生的法律效力,以及对责任主体范围的讨论来界定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民事责任;通过探讨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的性质,比较分析董事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的其他义务,以及设立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的制度价值三方面内容,为董事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这一义务的产生寻求理论依据,充分认识设立这一义务的必要性,并对此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民事责任定性的讨论。此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学界关于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的三种不同学说,进而引入对董事篡夺公司机会这一具体行为民事责任性质的讨论;通过比较分析研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结合董事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实际,得出此行为民事责任的性质,即违约责任。 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讨论。在明确责任性质的前提下,以案为例展开讨论,得出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并对其特点进行阐述。 文章第四部分是探讨公司机会的认定。英美判例法形成利益或期待标准,经营范围标准以及公平标准这三个主要标准,在当前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是将经营范围标准和公平标准结合起来,学者们根据不同公司的特点,根据不同类别董事的不同责任提出相应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通过对以上不同标准的评析,本文得出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即公司机会是提供给公司的,或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获得的,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取得或运用合同权利,与其他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交易的各种机会。此外,这部分还介绍了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例外情况,公司财力不足以从事某一机会,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利用某一机会,交易第三方拒绝同公司交易,以及公司同意放弃公司机会都有可能成为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例外情况。 文章第五部分探讨了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民事责任的承担。就董事承担篡夺公司机会责任的形式,在普通法国家主要有:交出因篡夺公司机会所实现的利润:通过“不当得利确定赔偿金额,赔偿受害公司所受的损失;将董事篡夺公司机会实现的利益视为为公司设立的拟制信托。在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参考第149条、第150条的规定,可以说,归入权和赔偿请求权是公司追究责任董事的法定方式。通过对两种责任承担形式的性质和效力比较分析,使我们认识到若能将两者的优势相结合,则能更全面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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