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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抑或“连带保证”

“并存的债务承担”抑或“连带保证”

作     者:路雅慧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范雪飞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并存的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 区分标准 准用 

摘      要: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是民法中重要但不被重视的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中并没有有关并存债务承担的专门规定,在学者的论著当中往往都是做简单的介绍,没有更多的理论分析,更没有与相似制度的比较。本文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对并存的债务承担和连带保证进行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区分标准,以及对并存的债务承担准用连带保证的态度。本文第一部分从几个典型的案例入手,总结出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中对并存的债务承担和连带保证的几点区分标准。第一,承诺书中是否有较为明确的保证的意思表示;第二,原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客观存在;第三,对承诺条款内容有歧义的,应先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判断;第四,已经明确具体的还款期限、还款计划的。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对并存的债务承担和连带保证进行比较。在构成要件方面,并存的债务承担要求原债务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具有可转移性,而连带保证债务并非如此;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四种情形,而连带保证必须有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意。在法律效果方面,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原债务和保证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当事人仅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连带保证中有保证期间的限制;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具有无因性,而连带保证中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受主合同的影响;并存的债务承担和连带保证具有相似的抗辩权和追偿权。第三部分论述并存的债务承担可否准用保证。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多种多样,并不像理论上区分的那么简单,如果我们死板得套用理论上的条条框框来区分二者,则会显得太过学究。因为无论是二者的制度功能还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都极具相似性,实践中处理并存的债务承担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时可以类推适用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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