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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容教育制度存续研究

我国收容教育制度存续研究

作     者:张生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宋雅芳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劳动教养 收容教育 卖淫嫖娼 收容教育期限 人权保障 

摘      要:1957年创制并实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其服役56年后寿终正寝。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该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整治犯罪上发挥了有力作用。其被废止的原因在于该制度产生的法治背景的蝶变,在新的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该制度的存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少必要的制衡措施、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惩罚的严厉性不能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所符,故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后,在“上访妈妈唐慧事件、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言获罪被劳教等事件发酵后,在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媒体的呼吁下,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之后,引发对与该制度颇为相近的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性及其存续的反思和质疑。法治是动态变化的过程,法律制度应当因时而变。收容教育制度在我国存有25年的历史,时至今日,收容教育制度所生的社会环境时过境迁,而收容教育制度却鲜有变更,故而饱受诟病,尤其是收容教育的期限较长的问题,遭受理论界的抨击。不可否认,收容教育期限作为收容教育制度重要内容的,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确实存在诸多问题:长达6个月至两年的期限进行限制被收教者人身自由的确存在违反《宪法》基本原则、违反行政法比例原则、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缺乏对当事人在不服收容教育期限决定的司法救济程序、授权公安机关任意不受司法审查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权力行使没有制约条件,造成实践中任意决定收容期限、顶格适用两年期限以及强迫被收教者缴纳高额罚款换取较短的收容教育期限的行政腐败等现象。但并不是说该上述问题不能通过改革以补救,唯有废除罢了。当前社会中卖淫嫖娼行为不仅群体多样化且更加隐蔽社会危害大,仍需要对卖淫嫖娼进行整治,主张继续保留收容教育制度符合现实要求,进而可以通过对收容教育期限进行改造,以完善该制度存续的合法性及必要性。收容教育期限的改造并非一步之举、一蹴而就,而应当在既能实现收容教育制度立法挽救被收教者的初衷上,又能实现维护社会治安道德秩序的目的上,同时又能保障被收教者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不当羁押的实质要求下进行收容教育期限的改造。在考虑最大化缩短收容教育期限并取得最优化教育效果,应当配合其他教育形式,做到收容教育前——收容教育期间——收容教育后三个阶段都能有相应的挽救措施,这样才能使得压缩收容教育期限成为科学举措、保障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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