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谐视野下的民事诉讼和解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戴中祥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法院调解是民事审判的重要制度,而民事和解制度是目前陷入困境中的法院调解的长远发展出路。完善民事和解制度,对创建司法和谐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有和解制度的规定,但过于简陋,只有短短一个条文11个字,难以涵盖其应有的全部内容。因而在理论上认识比较混乱,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致使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先天贫弱,其应有的功能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审判制度中纠纷解决方式呈多元化趋势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确有必要加以探讨,以期促进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笔者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司法和谐的基本理念、司法和谐下完善民事诉讼和解的必要、有关诉讼和解的性质与效力的学说以及国外民事诉讼和解概况。同时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和解的现状,提出了我国诉讼和解程序的设置的有关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