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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诉讼机制问题研究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诉讼机制问题研究

作     者:何国昌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玉忠;何秉群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职务犯罪案件 审查逮捕 诉讼机制 

摘      要: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历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逮捕、起诉均由同一级检察机关办理权力较为集中,且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带有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引起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的质疑。有鉴于此,为了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促进检察机关更加公正廉洁、执法规范,积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始实施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并下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2013年该规定又被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试行)》吸纳接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引入了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及其委托律师意见的规定,强化了社会危险性审查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构造了审查逮捕诉讼机制的基本形态,更加突出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的司法性质,在侦(侦查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和裁(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初步建立基本的诉讼机制,符合社会各界对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维护和保障人权,具有积极进步的意义。但是,由于与改革相配套的相关制度或机制不健全、不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由供到证和依赖逮捕措施的陈旧侦查模式,以及“有罪推定、“已捕代侦和“重配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执法观念等原因,制约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诉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造成改革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针对这些问题,首先应当完善逮捕条件的法律规定,建立报捕案件报前评审制度;其次,完善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权。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程序中的权利救济,赋予犯罪嫌疑人逮捕理由知情权和开示逮捕理由请求权,明确犯罪嫌疑人提起变更逮捕请求权的法定理由,赋予犯罪嫌疑人针对关于逮捕的批准或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最后,探索建立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细化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研究,以期能够对完善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程序改革,积极推进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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