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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研究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研究

作     者:路重阳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田土城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医疗侵权 归责原则 举证责任 

摘      要: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一直以来都是争论的焦点,随着对医务人员的人身侵害、对医院的打砸抢等现象的频繁发生,医患关系的紧张再次被公众所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为什么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仍旧会出现不守法、不用法的现象?因为目前我国关于医疗侵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相互冲突,前后矛盾。立法上的混乱在于理论上的不统一。本文主要研究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问题,关于医疗侵权案件我国长期以来其实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中规定了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实际上又重新纠正了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都要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大部分医疗纠纷仍旧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出现立法上的混乱的原因就在于对于医疗侵权案件究竟应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所以本文通过研究医疗侵权案件应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进而分析医疗侵权案件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分包括问题的提出,与问题相关的最新文献的整理以及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是医疗举证责任的争论。本部分主要采取历史分析的方法梳理我国医疗侵权立法一直以来存在的争论,进而引出医疗侵权归责原则的争论、举证责任的争论。 第三部分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本部分主要包括归责原则的基本理论、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举证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以及三种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第四部分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域外比较。本部分主要通过比较美国法、德国法、日本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制度来对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做以借鉴。 第五部分是对不同医疗侵权类型的举证责任研究。本部分主要对医疗侵权纠纷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侵权分别规定不同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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