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行为中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贾玉平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商业市场愈加变幻莫测,商业机遇可遇不可求,有时遇到,倘若不及时抓住,则机遇转瞬即逝,这就要求商主体在交易的同时更加注重交易的便捷性、有效性。代物清偿合同因其有迅速解决纠纷、缓解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加快经济交往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等优点,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商业市场交易中,当然,随着使用率的增加,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然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以承认代物清偿合同的要物性为主流观点,这使得以上代物清偿合同的优势大打折扣,尤其是对于追求交易迅捷的商事行为来讲,代物清偿合同的要物性对其发展更是一种阻碍,所以,本文主要以商事行为中的代物清偿合同为研究对象。由于清偿期届满前后的代物清偿合同有着不同的特性,在探寻其性质的问题上不可一概而论,诚然,笔者最终的结论是一致的,但分析的过程却是根据其性质从两条不同的路线展开,以期更好的维护商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其意思自治,保证交易的简便快捷。本文共有五个部分,首先是引言部分,主要写了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对商事行为中代物清偿合同性质的研究现状,另外还简单介绍了一下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从宏观上对论文加以把握。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商事行为中代物清偿合同基本概念的确定,以及分析代物清偿合同在商事行为中所独有的特征。因为基本概念是进行论文研究的理论和前提基础,而特征是论文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予以介绍。第三部分就是对商事行为中代物清偿合同的理论学说以及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处理结果进行分析,捋清当代中国下的现实状况,找出代物清偿合同的处理在实践中的变化和原由。本部分笔者引用了不同学者关于代物清偿合同的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以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做到摆清事实,论证有理有据。第四部分是对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代物清偿合同进行分析,从其特点出发,将与其极易混淆的流质契约单独拿出来分析,论证在商事行为中的代物清偿合同不可断而言其为流质契约而认定为无效,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才能更符合实际需要。从清偿期届满前的代物清偿合同要物性的弊端和诺成性的科学性两方面,驳论与立论相结合,阐明笔者的观点,突出商事行为中承认代物清偿合同的诺成性的优势。第五部分是对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代物清偿合同进行分析,也是从其特点出发,进而分析将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代物清偿合同认定为要物性的弊端,以及承认其诺成性的科学性,同样采用驳论与立论相结合的方式,突出笔者的观点。在体例上,本部分与上一章基本保持一致,以达到文章结构的严谨与美观。最后得出本文的最终结论,在商事行为中承认代物清偿合同的诺成性更为恰当,符合时代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