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期费与延滞损失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黄顺刚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滞期费和延滞损失历来是不定期船业务中最复杂且最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个环节,因而已经有许多详尽且精彩的著作。而本文主要去研究和论述滞期费和延滞损失的若干相关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总结船东该如何在实务和法律上维护自己的滞期费和延滞损失的权益。 滞期费的精神旨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产生了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一笔款项,是一种约定的损害赔偿。而在实务中还有各种各样的船期延误由承租人的原因引致,其中的大多数情况是无法事先约定的,这一延误即是延滞损失,它是以事实损失为基准的。如果在租船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滞期费率,那大多数情况下的和装卸有关的延误都按滞期费结算,只有当船东能举证延误是由承租人造成的,且和装卸无关时,才有可能按当时的市场水平来计算损失。 滞期费和延滞损失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况:一是船舶分租,滞期费和延滞损失的原则和精神大多是在整船租船合同的前提下探讨和研究的,因而此情况下的滞期费和延滞损失有其一定的特殊性,特别是各分租人装卸时间的起算以及他们之间的滞期费和延滞损失的分配和计算问题;二是油类的运输,亦因为其运输的特殊性,使得油运的租船合同有一些别的合同里所没有的特殊条款如减载与转船条款、泵油条款、原油清洗条款等,从而其滞期费和延滞损失的相关问题亦有其特殊性。 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航运环环相扣,在滞期费和延滞损失的问题上更是如此。作为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方的非承租人经常会受到他们并未参与制定的租船合同的制约,被要求支付滞期费和/或延滞损失。而船东靠援引责任终止条款或提单中的并入条款来向作为提单持有人的非承租人索赔。可见,买卖合同和航次租船合没有衔接好仍然会带来巨大的滞期费和延滞损失风险。 从以上探讨的滞期费和延滞损失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看出船东船期损失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的相关条款时,就应尽量地在条款上去避免这些风险。争取在租船合同中加入一些对船东有利的预防性条款;然后如果向承租人索赔滞期费和/或延至损失未果,船东可以转而考虑通过海上货物留置权来制约承租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留置权对船东的保护是有限的;最后船东在索赔的过程中须注意其时效的问题,一方面避免因疏忽错过索赔时效而引致巨大的麻烦,另一方面在已经错过之后有何补救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