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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研究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研究

作     者:纪雯雯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曾凡燕;梅锦斌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责令拒不改正 网络服务提供者 

摘      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信息化的浪潮已席卷人们的现实生活,无论是进行网上购物,还是进行线上教育,甚至是在网上预约医疗项目等,毫无疑问,便利的网络系统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正所谓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凡事有利有弊,在网络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网络犯罪也越来越多,甚至滋生了多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当前的刑事立法已然无法适应网络犯罪时代的规制需求。在当前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性地位越来越突出,已然成为用户与网络之间的桥梁,其更是在网络安全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其中新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至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也进入了刑法规制的范畴。这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义务,积极作为以充分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但是,面对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的社会现实,这一立法是否能够有效应对,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简述了研究背景及意义;第二部分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背景,主要阐述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变。该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模式,实现了传统单一化向新型多元化的转型,具有积极肯定的意义;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围绕该罪的消极面展开,对该条法律条文进行深度地剖析。第三章是针对该罪部分构成要件的模糊设置,着重限定了信息安全网络服务的义务范围;第四章则分析了“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具体实践应用。该罪的设立,符合我国当前网络犯罪安全治理的大趋势,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必将带来双方甚至多方共赢的局面。一方面不仅能够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履行义务,还能够使其据此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抗辩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国家打击网络犯罪的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此外,也给用户提供了一个更为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虽然该罪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这一客观构成要件的设置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难以适用,完全背离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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