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贺小勇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世界贸易组织(下文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自成立至今已受理争端363起,成为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之一。我国现已成为世界上第二贸易大国,面临的贸易争端显现新的特点,以往的我们面临的贸易争端多集中在反倾销领域,主要是针对别国的贸易政策,而现在从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案再到汽车零部件案,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矛头指向我国的贸易政策,现在是我们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我国利益的时候了。而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举证责任规则极为重要,这个问题关系到争端当事方实体权利的实现,也关系到案件的最终结果。本文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举证责任规则为选题,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并以实证方法为特色,在已有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总结、比较分析,就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规则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举证责任规则提出些建议与看法。希望籍此研究,能够对我国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利益及推动该机制的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计三万八千余字。 第一章为国际诉讼机制中的举证责任概述,是关于举证责任制度的一般介绍。举证责任制度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举证责任中的证明标准。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两个与举证责任相关的问题。其一为初步证据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初步事实规则;其二为推定,这一问题涉及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同诉因举证责任不同规则。 第二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一般规则问题。《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下文简称DSU)中并未对举证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仅仅在第3.8条中对举证责任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正是由于DSU举证责任规定的缺失,我们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规则更多的只能从争端解决机构实践中归纳、提炼。具体而言,一般规则包括三条规则:规则一“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这是一条举证责任的基础规则;规则二“初步事实规则,这是一条具有WTO特色的举证责任一般规则;规则三诉因相异举证责任不同规则,是指违法申诉与非违法申诉两种不同诉因中的举证责任不同。 第三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研究。着重论述了例外的举证责任规则。通过对争端解决案例的归纳总结得出其发展脉络:从“规则与例外说到“积极主张/抗辩说。认为“规则与例外说存在两大问题:即例外的举证责任无一例外地加在被诉方身上,缺乏灵活性;对证明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一般例外的环保功能很难得到发挥。而新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此外,总结出争端解决的其它特殊规则,包括具体协定中的举证责任规定与争端解决实践确定的举证责任特殊规则。 第四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规则的评析。首先,将WTO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规则与两大法系举证责任规则的进行了比较,认为存在两大区别:诉讼分类上的差别与建立“初步事实规则上的差别。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中国入世以来经历的案例,对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责任规则提出一些建议与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