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廖永安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维护司法公正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现阶段,管辖权异议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立法上的规定过于模糊,法院审查职权过多,当事人缺乏正式的途径、方式去影响法院的裁判结果,从而导致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相对失衡;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基于当地经济利益的驱使,争夺管辖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当事人还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以此作为延缓诉讼的基本战术。这一系列的弊端已经完全违背了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目标,严重影响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功能的发挥。为促使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保障诉讼的公正,本文拟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着手,在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剖析,紧紧围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立足于最新的司法解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主体范围与客体范围均需要扩张的观点,并以此为契机对管辖异议审查模式的改革、滥用管辖异议权惩戒机制的建立,以及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的设定进行了有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