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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教示行为的司法救济

论行政教示行为的司法救济

作     者:邓少军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刚志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教示行为 可诉性 司法救济 判决形式 

摘      要: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发展,行政教示制度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完善,让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能更好地互动,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教示制度飞速发展的同时,各种违法现象也是层出不穷,而与之相对应的救济制度尤其是司法救济制度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教示行为是附属于实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行为,不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其不具有可诉性;在审理上,法院如认为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应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判决方式单一。随着对程序性行政行为研究的深入,行政教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侵权性和独立性,对于其是否具有可诉性不能一概而论,具有侵权性和独立性的违法行政教示行为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对于违法行政教示行为的判决应该多样化,对于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教示行为可以采用撤销判决,而对于没有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实体权益的违法行为,不能一概采用撤销判决,可以采用确认违法等多种更优的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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