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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城市规划法治问题的法理思考

浦东新区城市规划法治问题的法理思考

作     者:常翠芳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心宇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浦东新区 城市规划 规划法治 

摘      要:城市规划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源于西方城市的社会改良运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出现、人类居住环境的复杂化,城市规划思想出现并不断发展。产业革命之后城市迅猛发展,现代城市规划随之诞生。现代城市规划孕育于19世纪,成长于20世纪。伴随着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城市规划法治也不断发展。 论文从分析城市规划的概念、特征出发,引出城市规划法治的概念,规划法治是城市法治的组成部分,城市的建设、管理规划需要法治化,城市规划的本质特性决定了城市规划法治建设的必然性。 对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的规划法治进行评析借鉴,美国的城市规划法规建立在州的授权法的基础之上,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层次。市民动议权和复决权是美国地方自治中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城市规划民主性、公平性的基础。日本虽然也有议会制度,但由于历史的集权体制,行政部门掌握着突出的控制力。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一般都设立了城市规划审议会,在日本的规划立法中发挥重要的协商作用。新加坡作为一个城市国家,规划职能归属中央政府。不过在城市规划建设的咨询和实施中,新加坡主管部门鼓励公众参与,实行民主决策,使城市规划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得以维持。 在国内方面,以北京、珠三角城市和上海的规划法治状况作为案例分析,概括不同特点规划指导下的城市发展情况。北京采用高度集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上海规划管理权高度分散,大部分都下放到区县政府,而广州介乎之间。 论文回顾了浦东开发开放20年来规划的历史。1990年浦东开发开放以后,浦东新区地区规划进行多轮编制,为城市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多心开敞的城市构架。论文分析了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外高桥保税区等规划实例,分别对浦东新区开发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重心演变及其变化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浦东城市规划的特点分析其规划法制建设状况和规划实施法治情况,引导出浦东的规划法治情况与城市发展、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关系。 论文从法理角度对浦东城市规划法治进行分析。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蓝图,是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律依据,也是解决城市发展中诸多矛盾的基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范化、城市管理的有效性都离不开规划法治。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严格的城市建设法规可以提高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质量。 由于城市规划活动的复杂性、难以预测性及我国现阶段城市高速发展的特点,以浦东为代表的城市规划法治需要进一步根据实际进行完善。 一是完善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必须将提高领导的依法办事观念与推进法制建设相结合,以换取社会对法治的信任;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法制内容和规范城市规划法制立法、执法程序;提高规划评估的监督督促机制,发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冲突所在,平衡各方利益。 二是要合理配置城市规划的社会资源。包括规划制定权和管理权的配置、限制行政部门在规划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公众参与、培植代表公众参与规划的利益代表层,改变政府权利与公众权利严重不对称的现状,形成城市规划多方参与机制。 三是要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加之政治、社会环境的变化,都将影响着规划的实施。要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凸显其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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