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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研究

互联网环境下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研究

作     者:万丹丹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魏森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不正当竞争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 广告过滤 公益性 

摘      要:电脑挟其雷霆万钧、排山倒海般冲击着社会上每一行业,深入到每一个角落①。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大力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快速推进,使得工业社会正在大步跨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诸多的便捷,也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挑战。伴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互联网领域中产生了许多新形式的网络竞争行为。这些基于互联网的竞争行为由于其技术的前瞻性,采取何种方式对该问题进行规制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司法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国家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于二十世纪九十年初期,其发布的目的是为市场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打击和管控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稳定,保障消费者的有关权益。现如今在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主要载体的互联网领域,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的局限性也便由之昭显。由于在实务当中也已经证明了用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手段不能完全处理好这些纠纷,因此北京市高等法院的石必胜法官在审理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便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提出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以此解决这些新兴的诉争。法律具有固有的滞后性,其在颁布之时即使尽可能的考虑未来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也不可能把未来社会的所有情况考虑详尽周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法律未曾预料到今日互联网发展之迅速,也不会为今天的互联网环境下的争端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我们的法官总结各种案例,参考各部门法提出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来解决现今社会复杂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诉讼。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不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滞后的情况下有其适用的空间,就是在2016年2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建议稿实施的情况下也有其适用的空间,因为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详细列举现实生活中的复杂状况,我们生活的社会永远都是新的,是不会按照我们彩排的方式进行,因此会出现很多我们无法想象的争端,而这样的争端单单靠出台的法律来进行解决是不现实的,就需要一个相对概括的法律原则来对未来生活中将会出现的争端进行规制,而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便是迎合来这一需求而生。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摒弃这一抽象的法律原则,而是尽可能的详尽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使得其能够应用于各种复杂的案件之中。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内在核心便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恰当干扰行为,尊重用户的自身选择,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行为诱导而凌驾于用户之上,成为用户选择的真正实施者。当今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寻求其相互间的平衡始终是我们的目标。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将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进行同样高度的重视与保护是非常值得肯定和支持的,其不仅对各方利益进行保护与平衡,同样对维护竞争秩序与鼓励互联网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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