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兼谈《保险法》第30条的理解与完善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韩龙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保险人 保险相对人
摘 要: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不利解释原则,是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致可以进行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目前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确立。对该原则的研究虽然不是一个新课题,但在我国一直争议较大。有鉴于此,本文从法哲学原理出发,并对不利解释原则在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考察,进而对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前提、适用位阶、适用范围等进行界定,并重点针对新《保险法》第30条在实践中的争议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不利解释原则作出具体的立法解释和司法适用,从而合理地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二者之间形成一个必要的张力,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