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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召回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问题研究

作     者:王淑娟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娄丙录;许新启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1[经济学-国民经济学] 

主      题:食品召回制度 缺陷和完善 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食品召回制度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制度。本文作为对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首先从理论问题着手,为这项移植的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找到操作的法律依据。介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立法成就的同时,比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指出我国在立法及实践方面的不足。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食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我国法律所确定的要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范围,以及召回的含义和召回制度的性质、特点等基本内容。从召回制度设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目的方面对召回制度进行分析,在经济法理论中为召回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找到法律根据:食品召回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第二部分从法理角度出发,阐述了召回制度的社会功能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视角,以及设立召回制度的理论依据。为食品召回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提供理论方面的支持。指出只有在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中,食品召回制度才能更全面的发挥它的作用。国家实施召回制度,通过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来维护社会公共权益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是法律价值的体现,也是国家提倡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的体现。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从无到有的立法过程,探讨到目前为止在立法及实施过程的尚存在的不足。我国的召回方面的立法发展还是很快的,在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对社会的稳定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召回的主体、级别、程序、责任设置等方面还有少许不足。在我国的食品召回过程中,法律规定的监管部门较多,那么在召回的执行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就可能会耗费很多时间,而且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地带或者是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对不同召回级别的产品,召回后的处理应做进一步细致的规定,以便增强政府监管部门工作的针对性,合理使用社会资源。《食品安全法》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了对生产企业的威慑力,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主动发起召回的风险,从而遏制了企业主动召回的积极性。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和加拿大先进、成熟的食品召回体系。包括食品监管部门、召回的分级和程序等。对比我国的国情可以发现,我国与发达国家最突出的不同就是召回发起方式上的差异,探析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及法律处罚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也下文对我国食品召回体系的完善和思考提供模板。 第五部分主要是从比较的角度,论述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思考。包括食品监管的政府职权和部门设置、产品标准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国家设立先行赔付制度、食品溯源体制及产品召回后的信息反馈与社会监督。1、对食品的监管,笔者认为仿照美国设立统一的食品监管机关,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比起现在我国实行的分段监管、协调工作的方式,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时的反应速度会更快,召回的实施也会更严密。2、产品标准检测和认证机构应独立于政府监管部门。产品标准检测机构独立于政府监管部门,有助于避免在地方政府制定产品标准时溶入地方保护主义。我国实行的是产品强制认证制度,那么产品认证机构采取独立形式,在认证产品出现严重问题时,有助于维护国家政府部门额权威和信誉。3、国家设立先行赔付制度。一方面及时对受害者进行救助,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转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承担责任的实力,使企业在面临困境时有喘息之机,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4、建立强制性的食品溯源制度。让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查,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及时查处潜在的危险,及时消除、减少损害。5、召回实施后要有进一步的信息反馈和监督。实施召回不仅是要不安全食品从市场上消失,更重要的是要不安全食品彻底从人们生活中消失。实施召回后,政府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对不安全产品的处理给予持续的强有力的监督,务使不安全食品改头换貌重新流入到消费者手中。彻底的消除不安全食品,才是我们召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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