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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保障——司法权对学校管理行为的有限审查

受教育权的保障——司法权对学校管理行为的有限审查

作     者:王柱国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肖华

授予年度:200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 学校管理行为 行政诉讼 

摘      要: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为宪法所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在遭到学校管理行为侵害时,行政诉讼是实现司法救济的最佳途径。那么学校管理行为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呢? 传统理论和实践否认学校为适格被告。但是,根据我国教育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学校是依授权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一系列教育行政权力;另外,即使起源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仍深刻地影响着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法院不受理对内部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但由于该理论对基本人权的限制、剥夺,已受到批评与扬弃,许多国家已确认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部行为不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再次,人们担心司法介入会妨碍学校自主办学,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司法的适度介入会促进学校办学更加完善。 司法介入、自主办学与受教育权的保障完全可以保持良性互动,其关键是审查的有限性,它包括:1、受案范围有限,只有严重影响受教育权的部分事项才可提起诉讼;2、审查条件有限,指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3、审查标准有限,指正当程序为案件的主要审查标准,告知、听取相对意见与说明理由是最低标准,听证是其核心制度。 由于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漏洞较多,许多案件无法可依,而法律原则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1998年的教育行政诉讼第一案——“田永案就充分展示了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魅力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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