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幅限制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 ——基于沪市、深市、创业板的实证分析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杭行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7[理学] 070104[理学-应用数学] 0701[理学-数学]
主 题:涨跌幅限制 波动性溢出效应 价格发现延迟效应 流动性干扰效应
摘 要:作为一项价格稳定机制,涨跌幅限制制度自我国股票市场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股票市场发展。1996年12月,我国正式确立10%的涨跌幅限制范围,并一直延续至今,为我国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此期间,关于涨跌幅限制制度优劣的争论也一直不断。部分人士认为涨跌幅限制在不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况下,很好的抑制了市场的过度波动,利于市场稳定,因此涨跌幅制度的应用是必要的;另一部分人士认为涨跌幅限制非但没有抑制市场的过度波动,反而阻碍了市场正常交易,加大市场波动幅度,因此应取消涨跌幅限制制度。本文将就上述问题,通过实证检验的方式分析涨跌幅限制制度的具体影响,进而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文主要通过事件分析法及分组研究法,采用威尔科克森符号秩检验与非参数二项式检验的方法,对2009-2012年期间涨跌幅限制制度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本文首先检验了涨跌幅限制的波动性溢出效应,发现涨停限制对我国沪市、深市(不含创业板)具有波动性溢出效应,跌幅限制的这一效应并不明显,不过对于创业板市场,涨跌幅限制均具有明显的波动性溢出效应。 接下来本文检验了涨跌幅限制的价格发现延迟效应及流动性干扰效应,发现不管是沪市、深市,还是创业板,涨跌幅限制制度均有一定的价格发现延迟效应以及流动性干扰效应,并且这种效应在主板市场上的影响更为明显。 在文章的最后,结合前面的结论,本文给出了部分政策建议,即我国可以选择逐步放宽直至取消涨跌幅限制制度,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对不同市场采取不同的限制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