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单位自首 收藏
论单位自首

论单位自首

作     者:李俊兰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彭辅顺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单位犯罪 单位自首 成立条件 单位意志 

摘      要:单位自首是指单位犯罪以后基于单位意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单位的罪行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单位其他罪行的行为。单位自首制度的法律根据是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规定》,法理根据是刑法经济性和法人实在说,现实根据是单位自首能够有效的分化单位犯罪、降低诉讼成本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单位自首分为单位一般自首和单位准自首。单位一般自首的主体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委托了解案情的本单位成员,主体条件中必须考虑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变动的情形。其主观要件必须是基于单位整体意志。单位准自首的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单位的其他罪行。单位自首认定中的特殊类型包括以下几种: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在认定单位自首的同时还构成个人自首,单位委托了解案情的成员投案自首,投案人同时构成个人自首;“双规期间单位能够构成自首;如果单位犯同种数罪,必须供述全部罪行才能构成自首,如果单位犯异种数罪,只能就供述部分构成自首;单位在供述本单位所犯罪行时,还必须如实供述所知道的其他共同犯罪单位或个人的罪行;单位不构成犯罪时,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构成自然人自首。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