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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犯的限缩适用

论转化犯的限缩适用

作     者:王加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湘廉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转化犯 不当扩张 限缩适用 理论根据 路径 

摘      要:转化犯是学者基于立法的规定而精炼总结出的理论概念,其理论是我国独有的犯罪形态理论。但是,转化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缺乏其独立的理论体系,学者对转化犯的理论研究也缺乏体系性。以至于目前转化犯的适用在不断扩张,超越了转化犯的应有之义。本文从我国立法、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中转化犯不当扩张适用的表现为出发点,进而揭示转化犯不当扩张适用所带来的问题,从而得出转化犯限缩适用的必要性,然后以犯罪构成等相关理论为核心提出转化犯限缩适用的理论根基,最后立足转化犯限缩适用的相关理论选择对转化犯的立法以及司法完善的路径,以期对转化犯的适用提出统一的理论体系的指导,使转化犯限缩适用的立法与理论研究相得益彰。全文4万余字,除引言与结语外,文章主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转化犯不当扩张的表现及问题。该部分首先从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转化犯不当扩张的表现入手,从而剖析出何为转化犯,转化犯的真正内涵又是什么。转化犯在本质意义上指的是某个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客观外在行为出现了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概念已经无法驾驭,甚至不能涵摄的特定行为、特定结果或者是一并出现特定行为与特定结果,且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也向着包括后罪的故意内容变化,并且与基本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而根据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以后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以后罪定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其次,鉴于当前司法实践中转化犯不当扩张的表现,指出一旦出转化犯不当在立法、理论以及司法上扩张,将带来的巨大且难以避免的问题。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转化犯限缩适用的相关理论根据。首先提出转化犯限缩适用的合理性。转化犯的不当扩张造成刑法理论体系的混乱以及违背刑法基本原则,而限制转化犯的适用符合刑法基本理论和原则,并且有利于维护司法适用的统一。转化犯适用的标准虽然不能一言蔽之,但必须要遵守相关的理念,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必须在同一时刻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尤为重要的是不能忽略了对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这样才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从而实现对犯罪行为人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的罪责刑相适应,脱离重刑主义思想,才不会造成对转化犯的不当扩张适用。其次,从转化犯应该符合构成要件以及转化犯共犯认定等方面的要求来构建转化犯限缩适用的理论根基,要对转化犯进行限缩适用,必须为其提供如何限缩适用的根据和标准,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在根本上限制转化犯的适用。转化犯之基础行为应构成犯罪,基础罪过是故意,并且在犯罪转化过程中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也转向转化之罪的故意内容,客观行为也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再次,转化犯的限缩适用符合共犯范围认定的要求,应该将转化犯的共同犯罪与共犯过限行为相区别,从而真正把握转化犯的适用。最后,转化犯限缩适用是转化犯处罚原则的要求,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部分,转化犯限缩适用的路径。该部分主要从立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转化犯的限缩适用进行完善,从而探讨转化犯限缩适用的路径。转化犯的实质内涵应该是在基础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主观故意内容都发生实质性变化,从而构成一体转化,最终实现罪质的转化。首先,对转化犯限缩适用进行理论完善。由于转化犯在我国刑法总论中地位的缺失,从而缺乏理论上的指导,因此,建议在我国刑法总论中明确转化犯的地位以及转化犯适用标准或者条件。其次,在立法中规范转化犯的限缩适用,基于转化犯限缩适用的理论,对立法规定的转化犯进行完善,以至于立法上各转化犯的性质较为接近,在根本上符合转化犯的实质内涵。应该废除我国立法中不符合转化犯实质内涵的相关转化犯的规定,如:携带凶器抢夺等;增设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的转化犯;根据对转化犯概念的界定以及构成要件的认定,对立法中相关转化犯的条文提出相关修改建议。最后,提出转化犯限缩适用的司法路径,分别从个人犯罪与共同犯罪方面进行司法适用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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