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不明侵权的经济分析 ——以《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为例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玉子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在立法与司法的过程中,法律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功能,目的常常是被考量的重要因素。我国学界对立法效果的考量通常以哲学的逻辑为工具,或者倾向从道德角度予以阐释,这样容易将对问题的分析建立在与立法并不相应的人性假设上,忽视对客观环境下具体问题的解决。并且,虽然对制度的后果常常讨论,但并不是通过一种持续的和有组织的方式。经济分析法学又称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源自于现代西方法学与经济学研究领域、以研究法律在经济中的作用及其规律为宗旨的前沿理论,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问题。 本文以法律经济的分析为工具,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加害人不明侵权的责任制度展开分析。第一部分对真正加害人、非真正加害人、受害人行为进行分析,阐明该制度设计对三者的不同激励而产生的不同效果,指出该制度设计难以对真正加害人形成有效的威慑,是对侵权法防微杜渐的职能的忽视;导致非真正加害人难以计算最优谨慎义务成本;使受害人难以获得迅速的赔偿。第二部分对该制度设计下的司法成本变动进行分析,进而说明尽管该制度可能一定程度降低受害人的诉讼成本(似乎仅是其中侦查成本),但由于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的分歧,使得司法成本增大。第三部分对该制度设计下对执行机关执行成本及其后果造成影响进行分析,说明司法成本向执行成本的过分转移,不仅会导致个案中执行成本过大而造成“法不责众的事态,长此以往,将引发与“执行难相关的系列社会问题,这样一方面造成受害人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另 方面也造成对国家公权力有效性的质疑。文章在结语中指出,在社会变迁的过渡中,重庆烟灰缸案件所反映问题的无奈,并非是侵权法立法的空白或者法律功能的式微,而是任何一个社会转型过程中相关体制(本案中是保险或者基金体制)不健全所造成的社会难题。这是社会转型中我们必须承受之痛,而倘若法律制度对其他制度功能越俎代庖,更可能会造成司法体系的饮鸩止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