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问题研究 ——对康某、王某案的分析
The 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Dangerous Goods Accident Conviction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任海涛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犯罪构成 逃逸致人死亡 危险方法 主观意志 司法认定
摘 要: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个罪名,在实践当中比较多发和常见。该罪名在我国1979年旧刑法第132条就有规定,我国1997年新刑法又原样地保留了此规定。根据我国新刑法第136条之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之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的创设对在司法实践当中所发生的危险物品肇事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地打击,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但是,该罪在司法实务适用过程中也遭遇了不少的困难,尤其是该罪名在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上出现过不少的争议和意见分歧,这样就不利于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本罪准确地认定和处理,不利于有效发挥我国刑法惩罚危险物品肇事犯罪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的功能。 本文从一个真实的案例出发,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桥梁,对案件焦点中各个争议的罪名及其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最后得出对本案件的研究结论。本文通过对这个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期望能够对以后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类似的疑难案件有所裨益。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由。即康某、王某危险物品肇事案。 第二部分:案情介绍。本部分主要介绍了被告人康某、王某从驾车运输液氯到发生重大事故的整个过程,以及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的阶段对本案中康某、王某行为定性上存在的争议分歧。 第三部分:案件争议焦点。本部分指出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即对被告人康某、王某驾车运输液氯发生重大事故行为如何定性,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抑或是其他罪名。 第四部分:争议及分歧意见。本部分列出了在本案当中对康某、王某行为如何定性的四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五部分:法理分析及研究结论。本部分主要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桥梁,对本案中所争议罪名之构成要件及其相关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得出了本案的研究结论,即被告人康某、王某在运输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了毒害性危险物品之管理规定,从而发生了重大的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成立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六部分:对危险物品肇事罪规制的完善思考。本部分主要从改革本罪的刑罚处断方式及减少本罪发生建议两个方面做了介绍,以期能够达到惩罚与教育犯罪人,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