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余卫明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遗失物是所有人确定但是却丧失对该物占有的动产。遗失物被拾得后,如何确立其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现有的无偿归还制度已不能有效地规范这种关系,这就需要对这种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建立起符合我国现实状况和人们道德水准的遗失物拾得制度。重构我国的遗失物拾得制度,需要抛弃原有的遗失物无偿归还方式,赋予拾得人以报酬请求权,并构建相应的拾得物归还程序。拾得人拾得他人遗失物后,在履行遗失物通知、公告等程序后,有人认领时,则适用有偿归还制度,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使拾得人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无人认领时,拾得人可以附条件地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从而做到物尽其用。在明确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同时,遗失物拾得人应承担通知义务、妥善保管义务、送交义务、返还遗失物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致遗失物损失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