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戒毒制度的法律完善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鲁雪英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吸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毒品本身的依赖性是导致滥用毒品的客观因素,而人对毒品的认知是导致滥用毒品的主观因素,另外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也影响着人对毒品的认知行为。因此,可以说吸毒行为是社会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独特社会现象,社会和国家应当担起帮助吸毒成瘾者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责任。以往,我们对吸毒行为的看法比较单一,着重强调其违法者身份,把处罚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戒毒方法作为主要手段,却忽视了他们作为病人、受害人的特殊身份。2008年实施的《禁毒法》重构了我国的戒毒体系,明确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这一系列措施,其中,社区戒毒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被提出,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成为适用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戒毒模式。这也标志着我国的戒毒策略开始由以强制机构为主导的惩戒模式向以社区为主导的社会模式转变。社区戒毒让吸毒成瘾者在熟悉的社区中,在家庭、亲友、社会的关爱、信任中进行戒毒治疗,避免了因长期隔离而形成的社会疏离感和逆反心理,解决了戒毒人员交叉感染的问题,利于戒毒人员快速融入社会,体现出戒毒制度的科学化、人性化的特点。 在社区戒毒试运行阶段,由于法律配套不完善、执行措施不规范等原因,使《禁毒法》在具体理解和实际执行时出现了很多问题。在总结《禁毒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出台了《戒毒条例》,《戒毒条例》在细化认定标准、建立戒毒保障机制、建立戒毒工作体系、细化戒毒法律责任和戒毒法规效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禁毒法》中存在的部分问题,特别是对社区戒毒的执行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促进社区戒毒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但不得不承认社区戒毒制度在执行中仍然存在出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社区戒毒的社会参与度方面,社区戒毒相关法律法规的民意基础较差,群众对社区戒毒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群众主动参与社区戒毒帮教活动的意识不高。在社区戒毒执行力方面,作为法定责任主体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和作为直接执行主体的社区之间责、权、利关系不明晰,目前我国的社区建设发展也不能适应社区功能的需要。在现有社区戒毒措施操作性方面,部分措施不够具体,一些法律程序规定较模糊,社区戒毒适用条件存在法律空隙。在社区戒毒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社区戒毒措施执行过程中侵犯戒毒人员人身权利、劳动权利、社会保障等权利的情况屡见不鲜。社区戒毒的经费保障方面,存在地区差异悬殊,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等等问题。从纵向比较看,我国的社区戒毒制度较以往更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也越来越规范,但客观上存在的这些问题也是回避不了的,它直接关系到戒毒治疗的效果,更关系到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和禁毒斗争的成败。 我国社区戒毒工作正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社区戒毒制度的深化和工作的推进,应当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奠定社区戒毒制度强大的群众基础;强化社区戒毒执行力,明晰各方责、权、利关系;细化社区戒毒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提高社区戒毒措施的可操作性;完善法律体系和运行模式,规范执行程序;健全权利保障机制,保障社区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多渠道解决经费难题,确保社区戒毒措施有效执行。禁吸戒毒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应当在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社区戒毒工作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逐步建立起更加科学的、规范的社区戒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