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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研究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研究

作     者:蒋一凡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朱凡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非婚生子女 认领 子女利益 立法态度 

摘      要:随着人们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的多样化,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规范作出了许多调整和变革,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但随着非婚生子女的逐渐增多,其与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这也意味着许多国家已相对完善的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在我国亟待完善。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从身份认定上补充了我国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空白,但由于上述规范在起诉主体、证据、诉讼请求上有一定限制,因此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尚有局限性,这就需要直接建立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来进行规制。在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中,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尤为重要,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经法定程序由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的法律行为,通过认领制度,不仅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可通过自身的自愿行为,确定双方的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也可通过国家强制力,强制生父母进行认领,以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分析其立法背景和最终效果,展示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我国如何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本文第一部分重在介绍与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相关的概念以及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各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解析各国建立该制度的不同规定和历史沿革;第三部分通过案例分析,解析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确认亲子关系规则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第四部分为笔者提出的我国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应采纳的立法构想。在我国亲子关系确立的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建立以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为主导下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应在保留非婚生子女称谓的基础上,以解决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为出发点,为全面建立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奠定基础,以实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保障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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