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建敏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这两项制度也存在这无法回避的缺陷,即无法对股东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因而无法解决公司股东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纷纷在其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度,这不仅对于矫正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解决经发展中出现的大量“公司问题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客观上也保证了公司法人制度朝着其既定的价值目标健康发展。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在逐步完善,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正式被规定在法律中。但是在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在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及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系统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比较了这些国家公司格否认制度的异同点及其基本规律。分析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况,提出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问题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思想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