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公共场所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 收藏
论公共场所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

论公共场所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

作     者:于颖慧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齐延平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机械表演 著作权 司法实务 收费制度 公众意识 

摘      要:在公共场所播出录制好的音乐作品作为一种典型的机械表演,其所蕴含的著作权在日常生活中往往被人们忽视。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缺失,司法裁判标准不明以及收费制度不健全,人们通常因对抽象的机械表演权缺乏基础的认知,而在无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形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首先需要在立法上厘清机械表演权的规制范围,其次需要明确司法裁判标准,最后依次在收费主体、运行机制、利益分配等方面健全背景音乐收费制度,进而使得公众对公共场所背景音乐中的著作权权益达到应有的认知高度。立法方面,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机械表演的表述为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这样的界定方法不仅过于概括,还可能会造成表演权与其他著作财产权的重叠交叉。而无论是英美法系亦或是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对机械表演权的概述都更加明确具体。因而,我国需在立法中单列出机械表演权,并对其进行详细阐述。司法方面,目前国内的司法实务工作在公共场所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困难重重。技术层面存在着侵权证据难以采集、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等诸多难题。及时采集侵权证据,确定一个合理得当的赔偿数额,有益于认定被告使用被侵权作品的具体情况,促使被告积极履行判决,从而对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形成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借鉴来改善实务工作的境况。收费制度方面,国际上对背景音乐著作权的保护通常采取集体管理模式,我国的垄断式管理同自由竞争模式相比,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借鉴香港、日本以及美国的较为成熟的收费机制,探讨我国收费制度在会员制度、会费的征收与管理以及组织监督等方面可以完善之处,从而使背景音乐的著作权在实践层面得到更成熟的保护。公众意识方面,从零开始是非常艰难的起步,对于公众认知习惯的培养则需要普法与诉讼的双重作用。普法方面,可以邀请知名音乐人参与拍摄普法宣传片或微电影,再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新兴媒体转发来扩大宣传效果;执法方面则注意因材施教,轻则警告,重则诉讼维权。同时,开展日常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