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的宪政分析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罗志先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税收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而税收又与每个公民的权利息息相关。由于国家权力具有侵犯性,因此在利用宪政、法治等工具制约权力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纳税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全体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对纳税人权利进行界定时,应以宪法和其他税收法律规范为主要依据,从纳税人作为“纳税人的角度来表述。纳税人权利保护在全世界引起人们关注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对纳税人权利进行宪政和法理学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从更深的理论层次认识纳税人权利,从而有益于加强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促进纳税人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的觉醒。 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什么是纳税人做了界定,税法的主体由纳税人、国家和征税机关三方组成,纳税人是税法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由于间接纳税人是实际税负的承担者,所以间接纳税人也享有和直接纳税人一样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可以分为纳税人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第二部分从宪政与权利和宪政与税收两个方面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了初步分析,主要阐述了宪政的涵义,从经济学、政治哲学和宪政历史的角度看宪政与税收的关系。第三部分主要对宪政的组成部分,即民主、人权、法治和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关系的进一步分析,国民主权是纳税人权利存在的根本基础,人权理论赋予纳税人基本权确定不移和不予剥夺的品性,公共物品及公共选择理论使得纳税人权利在经济学领域进一步得到了考量,法治蕴涵的平等理念使得政府与纳税人立于法律的平等线上。第四部分回归现实,指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不仅需要理论上创新和观念上转变,还需要具体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