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瓶颈的破解——以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事件为例
Study on the Solutions of the Digital Library Copyright Bottleneck--take the Google Digital Library Case for instance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邓宏光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谷歌数字图书馆 百度文库 数字图书馆 电子产业 著作权法修改
摘 要:近年来,中国的电子产业发展迅猛,数字图书馆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随着谷歌数字图书馆不断发展,百度文库规模不断扩大,其他传统图书销售商如亚马逊、当当网等也开始发展、销售数字图书,数字图书馆行业进入黄金时期。 但是,自2009年以来,谷歌数字图书馆和百度文库相继被指责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原因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并在网络中传播。这一事件让著作权人、出版商和网络运营商陷入尴尬境地,学者和政府主管部门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数字图书馆该怎么界定,遇到了那些障碍,遭遇了哪种瓶颈,著作权法该怎么规范数字图书馆才能使电子产业持续发展等问题已经凸显。 数字图书馆作为新兴产业对社会的作用不言而喻,既能给电子产业带来物质利益还能满足社会的精神文化需求,国家大力支持其发展毋庸置疑。但是从谷歌数字图书馆和百度文库可以看出,数字图书馆遭遇了法律制度瓶颈,现行著作权法极大的限制了其发展。 本文在上述背景下,通过对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侵权事件进行分析,并援引百度文库涉嫌侵权始末,对数字图书馆的定位和价值进行分析,以期找到解决途径。 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谷歌数字图书馆和百度文库侵权事件的介绍,引出数字图书馆遭遇了法律限制,这种限制会将处于蓬勃发展状态的数字图书馆彻底扼杀,不利于数字产业发展。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数字图书馆的理论发展基础和其社会价值,得出数字图书馆应该也能够得到支持和发展。从著作权法角度分析,著作权法应该保护作者的权利,但从著作权法立法宗旨出发,著作权法应该为作品传播提供途径。因此,著作权法面对数字图书馆时应该兼顾各方利益,和谐发展。从作品属性出发,作品天生就是为了传播,只有传播才能实现其自身价值。 第三部分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许多国际性组织和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图书“数字化做出了规定。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专门的规章制度对数字产业做出规定,但国外的先进的发展经验和案例可以为我国借鉴。加之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对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已经进行了规定,要破解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瓶颈,实现电子产业规模化发展是可行的。 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破解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瓶颈的方式方法。 首先,从合理使用制度层面分析,现行著作权法完全可以在加以完善后将其应用到数字图书馆。例如,可以对数字资源引用比例做出规定,小范围引用或者概述可以纳入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范围。 其次,应该扩大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纳入其中。此处强调公益性图书馆目的在于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基础上极大促进作品传播,而公益性图书馆的性质决定了其作品毕竟没有商业性图书馆作品传播范围广,其功能就是传播文化知识,因此可以纳入法定许可制度。 第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与数字图书馆相得益彰。数字图书馆运营商或者网络作品网站可以成立集体管理组织,对网络作品或者其他作品数字化的网络衍生权利进行单独管理,比如对数字图书的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和网络发行权等进行集体管理,采取求大同、存小异的方针,既能节约著作权人维权成本,又能达到数字行业的专门化管理,解决数字图书馆发展面临的侵权风险。 文章最后对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著作权法应该明确数字图书馆相关概念,规定网络运营商的法律侵权责任。对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修正,将其范围适当扩大,为作品传播提供保障。除此之外,应该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尽量使《著作权法》跟随社会发展步伐,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