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贷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站红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公司间的借贷行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被认定为违法的无效行为,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公司对资金的需求愈发迫切,而公司借贷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需求,这也导致很多公司在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公司间资金拆借的情况下依旧铤而走险。公司借贷能够满足公司的经济需求,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让我们不得不考虑现今仍旧一味地否定公司借贷行为的合理性。我国禁止公司之间资金借贷的最主要理由之一是公司借贷行为违反金融法规中规定的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公司借贷与金融业务中的借贷业务是不一样的,应将公司借贷与金融业务中的借贷业务区别开来,金融业务具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双向性,而公司借贷只是将公司的闲散资金出借,与金融业务有本质上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却将二者相提并论。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司借贷的效力分析、与金融业务的差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公司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本文的第一部分提出游离在企业借贷与自然人借贷之间的公司借贷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公司借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企业借贷的规范无法解决公司借贷的问题。其次,民间借贷与企业借贷也有所不同,企业借贷相对于民间借贷风险更大,金额也相对较大。最后,公司法中虽然承认了公司借贷,但由于规定不够明确、清晰,公司借贷的效力还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的第二部分公司借贷与金融借贷的区分。公司借贷与金融借贷有本质上的差异。公司借贷只是将自有的闲散资金出借的行为,与金融业务以资金借贷为长期经营项目是不同的,不能将二者相提并论。 本文的第三部分对公司能力与公司权利能力范围以及公司越权行为的效力加以分析,对国外公司借贷的立法模式加以分析比较,从中对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验加以借鉴。 本文的第四部分公司资金借贷的制度重构。通过排除章程限制借贷的对外效力,限制公司借贷的资金,完善公司借贷的程序,使公司借贷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