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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冲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侵权冲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

作     者:孙传翠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许庆坤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侵权冲突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选择 

摘      要:自20世纪以来,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内和国际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在侵权冲突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欧盟立法以及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版)》以不同立法模式采用此原则,俄勒冈州、路易斯安那州等成文立法把最密切联系原则发展为精密细致的规则。反观我国现行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一般侵权规则未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第2条第2款确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漏洞填补地位亦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侵权领域难有适用空间。本文试图从欧盟以及美国的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之发展路径角度切入,寻求更为精细详尽的最密切联系方法,从而弥补我国现行侵权冲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制度缺失之遗憾。本文第一部分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冲突法领域的产生与确立。根植于法则区别说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导的侵权冲突法规则,自十三世纪以来一直独占鳌头。直到20世纪,因科技的发展、涉外交往的复杂化及侵权法自身的功能性转变等原因,其独当一面的局面逐渐被打破,此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在理论上,莫里斯以合同自体法取得的良好效果为切入点,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在实践上,美国纽约州于“巴布科克案中抛弃了传统的侵权行为地规则,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开创历史之先河。本文第二部分讨论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方法在侵权冲突法领域的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欧洲国家存在两种发展模式,第一种模式将其作为一般原则,典型国家如奥地利;第二种模式将其作为例外条款,2007年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就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而在美国,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冲突法革命成果体现在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版)》、俄勒冈州《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赔偿性请求法律适用法》第9条之适用最适当法域的法律,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3515条之最小损害原则。本文第三部分介绍融入最密切联系方法的具体规则。对于侵权行为地认定,传统学说包含行为实施地说、损害发生地说及折衷说。而俄勒冈州《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赔偿性请求法律适用法》第8条第3款第3项设计了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为一般规定,损害发生地法为例外的精细规则,其更加符合国际私法追求正义的价值取向。对于复杂侵权的法律适用,1993年《针对复杂诉讼的最终法案》进行了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专章规定,但其在争点区分以及利益平衡方面仍需加以完善。本文第四部分讨论我国侵权冲突法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及相应的完善建议。目前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是基于填补漏洞之地位发挥其作用。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存在以下缺陷:侵权行为地认定规则不明,传统侵权行为地法适用僵局仍无法打破,第2条第2款在涉外侵权领域难有适用空间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缺乏限制性规定。针对以上缺陷笔者提出针对未来司法解释拟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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