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 收藏
论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

论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

作     者:袁晓新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庆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 作用范围 

摘      要:审判权系指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权限,具有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和终局性的特点,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项重要权力,往往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赋予法院来行使。民事审判权就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民事审判权作为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功能。而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是民事纠纷走向法院的第一道门槛,直接制约着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及其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研究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在理论上被称为“民事诉讼主管,因受前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采取的是超职权主义的司法理念,具有浓重的行政化色彩,其主动性、强制性与审判权的被动性、消极性本质特征相违背,并且在客观上纵容了民事审判权在案件受理上的滥用,不利于诉权的保护。而民事审判权的核心是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界定必然使民事审判权的地位得以突出,使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与民事权利保护的需求相一致。从这个角度讲,界定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性。 通过对各国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介绍和分析得知:我国的司法体系与前苏联的不同,因为前苏联法院之外还有其他机关也可以行使司法权,直接引进前苏联的主管制度不符合我国法院设置体系,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有其积极意义。尽管我国也存在法院之外的纠纷解决机构,但是我国不存在强制主管,也基本不存在其他机构能主管而法院不能主管的事项。另外,两大法系国家均没有民事诉讼主管的概念,而是通过诉的利益标准来衡量具体案件是否属于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尽量接近诉的利益,尽可能为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尽管如此,两大法系的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并不相同,因为两大法系诉的利益标准不同,英美法系的审判权作用范围要大于大陆法系的审判权作用范围。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是从事实出发,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法的评价,从案件中发现法律,并以此为裁判依据,其诉之利益是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来决定的。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是从规范出发,对案件进行评价,以制定法为裁判依据,其诉之利益标准由制定法来确定,这样由于不同的诉之利益的范围导致了两大法系不同的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这些域外的考察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改变现行的主管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引进诉的利益标准要区分不同国情及背景,同时要与研究民事审判权的根本目的相结合,以期更好地履行审判权,更好地解决纠纷,保护人权。因此,在研究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法理分析。 首先,从民事诉讼的目的角度来考察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解决纠纷说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合法而妥适地解决纠纷不仅是当事人的需求,也是法官特别关注的。现行的主管制度的不当运用使大量的纠纷被排除在法院之外,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保护,而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的界定更符合民事诉讼目的纠纷解决说的要求。其次,从诉之利益的理论角度考察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诉的利益理论是将民事纠纷引进民事诉讼的理论,是关于民事诉讼出发点的理论,诉的利益是民事审判权行使的前提,并且诉的利益的本质和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本质一致。而且诉之利益和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处于动态的相互适应过程,可以说,诉的利益产生审判权的需要,审判权则为诉的利益提供了保障。第三,既判力理论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结合审判权来说,就涉及到审判权的作用何时结束的问题。因此,既判力对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影响就是使某一具体的案件失去可诉性,排除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要求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要严格遵守。第四,我们要考察相关原则,因为原则是贯穿于制度全过程的规则,确立合法有效的原则,可以从宏观上指导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界定。接近司法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可能前往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寻求保护的权利。该项权利已成为国际上的一项普通人权。在我国,明确规定这一原则并予以落实,对于保护诉权,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都有积极作用。另外,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也是在界定民事审判权时需要遵循的原则。所谓司法最终解决是指任何其他机构解决不了的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最后手段,具有最高的权威。界定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要按照保障公民接近司法救济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来进行。作为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之内的案件,需要符合最起码的三个标准: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的可介入性,和诉之利益。在这些理论、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才能科学地界定我国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 界定我国民事权作用范围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第一,革除权力本位的司法观,树立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要建立以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的多元的法律观。第二,在宪法中明确裁判请求权,为诉权保护提供宪法依据,尤其是防止审判权对当事人诉权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